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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房不养老?娘将儿告上法庭

时间:2013/7/11 8:53:08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52  评论:0
内容摘要: “当初把房子给他,就是想让他给咱们养老送终。现在老伴没了,他不管我了。我这房子不能给他了!”77岁的张大娘将47岁的儿子告上法庭。“3天前我还给您过生日呢,怎么不养您了?”儿子当庭叫屈。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人家的请求。  张大娘...
 “当初把房子给他,就是想让他给咱们养老送终。现在老伴没了,他不管我了。我这房子不能给他了!”77岁的张大娘将47岁的儿子告上法庭。“3天前我还给您过生日呢,怎么不养您了?”儿子当庭叫屈。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人家的请求。
  张大娘和老伴在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小张尔村有4间大瓦房,建筑面积93平方米。宋明(化名)是他们的儿子。
  2007年,老两口立了遗嘱,将房子给了自己的其他儿女。不过2011年6月15日,老两口共同决定将该套房产无偿赠给宋明,并签订赠与合同,按了指印后,又到沈阳市东陵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12年夏天,该房屋被拆迁,回迁后老两口将得到三套回迁房。2012年9月25日,张大娘的老伴没能等到回迁就去世了,张大娘自此一直独自居住。“不养我,还让我自己住!房子不能给他了!”张大娘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2013年4月16日,东陵区法院公开进行了审理。“我咋不养老人啦,我当初就给他们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六经街租了一个两室一厅的房子,为了照顾老人我同在一楼租了另一间房屋。后来大姐把老太太接走了,她自己表示愿意独自生活。我三天前还给她过生日呢!”宋明当庭叫屈。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非经法定事由,赠与人不得擅自撤销,产生撤销的法定事由后,撤销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标签:赠与合同 沈阳市 老人家 白塔镇 东陵区 

出处:盘锦市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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