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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博湖县全面落实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时间:2014/1/21 8:18:34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66  评论:0
内容摘要:   天山网讯(通讯员童格拉报道)新疆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大集体企业职工、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实行补费政策。  原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凡1993...

   天山网讯(通讯员童格拉报道)新疆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大集体企业职工、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实行补费政策。

  原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凡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应从1993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于10月1日以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被录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应从1986年10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

  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实行补费政策的基础上,从参保人员的利益出发,在第一时间内将宣传做到位,第一时间将审批工作做好,第一时间为参保人员办理补费程序,让参保人员早日将自己的养老问题解决,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从而促进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截至目前,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审批102位申报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出处:盘锦市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网址:http://www.2222110.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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