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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养老金新政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长缴费

时间:2014/9/4 9:22:11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110  评论:0
内容摘要:昨日,沈阳市公布《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沈阳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过去参保缴费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遗属救济费...

昨日,沈阳市公布《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沈阳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

过去参保缴费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遗属救济费,由企业来支付。从今年7月1日开始,此项费用将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根 据《意见》规定,凡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原由用人单位支付 的丧葬费及遗属救济费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表示,“有些企业经营效益不好,可能迟迟支付不了这笔费用。改由 养老基金支付后,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可确保及时支付。”目前,沈阳丧葬费还执行老标准,待国家标准出台后,将按照新标准多退少补。

此 外,企业及其用人单位中参保的农民合同工,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后至未再到城镇企业及用人单位就业期间死亡的,不享受参保人员丧葬费及遗属待遇。养老经办 机构将保留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待遇支付信息,待国家下发新标准时再按有关规定调整。原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养老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核 发待遇时,需由用人单位及遗属共同签字后方可支付。

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人员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长缴费第5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以完成趸缴的时点为退休时间,按其完成趸缴时养老金计 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趸缴年限内各自然年度指数统一按趸缴当时的缴费基数对应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趸缴年限 内各年的指数等同)。

同时规定,在沈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 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以沈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 多得。按照2014年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基数4371.83元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档次比例×缴费比例(沈阳 市规定为20%)。有一定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200%和300%的缴费档次,月缴费金额分别为1748.73元、2623.10元。缴费基数 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再调整。

此外,原为农村复员军人,后符合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军龄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未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与所在区县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选择退出养老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2004年1月1日后登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女从业人员、女自由职业者,后转移到城镇企业单位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确定55周 岁掌握
标签:养老保险 企业经营 人力资源 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 

出处:盘锦市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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