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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典案例

保姆该不该要假日加班费

时间:2012/9/27 9:19:35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41  评论:0
内容摘要:国庆长假期间,南京一保姆因雇主未给其放假而要求雇主给其三倍工资或予补假。《现代快报》近日报道说,如今这种情况已非个别,雇主与保姆因此而产生的节假日加班费矛盾,以及保姆能否带薪休假等问题渐显突出。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保姆还属于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她们与雇主之间多...
国庆长假期间,南京一保姆因雇主未给其放假而要求雇主给其三倍工资或予补假。《现代快报》近日报道说,如今这种情况已非个别,雇主与保姆因此而产生的节假日加班费矛盾,以及保姆能否带薪休假等问题渐显突出。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保姆还属于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她们与雇主之间多是雇佣关系,现行的加班工资规定尚难以覆盖到这一人群,并无保姆节假日上班工资翻倍甚至三倍之说。而不少保姆对这种说法不予认可。那么,保姆到底该不该享受加班费以及带薪休假等劳动者权益呢?

  是劳动者就该享此权益

  刘章西

  解读保姆该不该享受节日加班费以及带薪休假等权益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明确保姆是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者的普通定义,是指劳动要素的供给者和劳动的承担者。而法律定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依据这样的定义,应当说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保姆,就都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既然是劳动者,为什么有人又认为她们不能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休假或假期加班应得加班费等权益呢?这是因为,我国现行《劳动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由于这里所言明的劳动者,有着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语,所以那些在“用人家庭”里就业的保姆,就往往被有些人理解为不在此法的覆盖之内。

  其实,这样的理解是未必准确的。事实上,“用人家庭”也并不是不能理解为“用人单位”。如今,随着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化发展,保姆等家政从业人员已成为这个社会化职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可以说,当今时代的保姆与旧社会的佣人已不可同日而语。现在许多在私人家庭里就业的保姆,亦同样与用人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样应该享受到与社会上其他劳动者一样的权益。

  今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时指出,家庭亦是就业单位,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等具有重要作用。会上部署的五大政策措施,有一条就是专门强调要“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家庭和家政服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和休息权益”的。这些都表明,保姆依法依政策享受节日加班费以及带薪休假等权益,是完全应该的。


  还需要完善操作办法

  现实中,有些个人雇佣保姆从事家务劳动,的确不像《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那样签有劳动合同,似乎不宜享受节期加班“三倍工资”之类的权益。但保姆有权享受法定假期,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果保姆在假期里上班了,按情理说用人方就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方面空白的法规当及早为之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保姆这一劳动者群体又确实有些特殊情况。例如,有些保姆与雇主之间或许确实只是一种雇佣关系,这种关系出现需要调解的事项时,若按劳动关系来处理,的确有点为难;再如,有些保姆是长年居住在用人方家庭里的,什么时候或情形下算上班、下班或加班,也不好像企业那样分得很清楚。所以,对于如何保障保姆享受加班费和带薪休假等权益问题,还需要加快完善相关的操作办法。

  完善中有一个总的前提是,不管保姆与用人方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其作为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享受劳动者合法权益都是应当给予保障的。至于具体的办法怎么完善,原来的相关规定尚是空白的,当为之填补空白;有些虽有原则性规定但不够细化和明确的,当进一步加以细化和明确。譬如,那些未跟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和不是由家政公司委派的保姆,在与雇主处于雇佣关系的情形时,当如何保障其权利和促使双方尽到各自的义务等,目前就还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规定,这就应当依法加以完善。

  当然,这是一项繁杂的工作,但我们又不能不做。一方面,这是处理现实中这类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今的家庭服务业正以市场化、社会化趋势发展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大产业,而随之而来的保姆主张上述那类权利的事项也会日益多起来,所以亟须完善相关的操作办法来加以因应。



出处:盘锦市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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