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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阜新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时间:2012/11/28 10:39:39  作者:CCTV央视网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41  评论:0
内容摘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号)精神,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号)精神,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学习宣传好《条例》。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同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的结合起来;同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推动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好《条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督促全社会贯彻落实《条例》,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要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老年事业的投入。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条例》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切实履行《条例》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服务,加强管理,全面落实《条例》中各项优惠待遇。
  三、我市老年人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享受下列待遇:
  1.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乡、村公益性筹资、筹劳任务;
  2.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半价优惠开放;
  3.免费进入公园和旅游景点;
  4.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半价优惠(持乘车证);
  5.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6.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待遇:
  1.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免费开放;
  2.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持乘车证,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对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
  4.对经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因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回迁住房时经本人申请,可以安置在楼房的最低层(不含地下室,因最低层不够安置时,也可安置在第二层)。
  (三)9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1.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元,百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00元,其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由县区老龄委办公室负责发放;
  2.百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性发放津贴1000元,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由市老龄委办公室发放。
外埠老年人适用(一)中2、3、4、5项,(二)中1、2项的规定。
以上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优待服务窗口和通道,设立优惠、优待、优先标志。
  五、《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委办公室统一办理,《乘车证》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办理。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出处:盘锦市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网址:http://www.2222110.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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