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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10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人均增幅10%

时间:2014/4/30 8:53:50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40  评论:0
内容摘要:  荆楚网消息(记者葛宇 通讯员宋欣然、廖潘腾子)4月28日,记者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今年全省第10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幅为10%,并加大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的倾斜力度。  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局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全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荆楚网消息(记者葛宇 通讯员宋欣然、廖潘腾子)4月28日,记者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今年全省第10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增幅为10%,并加大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的倾斜力度。

  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局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全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为我省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批复,今年我省调整水平按2013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为:

  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符合劳社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再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10元。对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次调整办法执行。

  据了解,目前全省正在调配资金,调试信息系统,预计5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发放到位。

    另据湖北日报报道

强调普惠性,突出针对性

——解读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标细则

  本报讯(记者陈屿、通讯员宋欣然、廖潘腾子、实习生张婷)据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对年龄偏大、退休较早和待遇偏低的群体予以关照。

  今年的调整方案突出针对性,对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险金进行合理提升。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政策,在调整总体水平,调整办法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规定落实到位;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在兼顾基金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尽量让380万企业退休人员多得实惠;针对近年退休人员反映退休早、年龄大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打算采取系列措施,在定额调整部分按退休时间分梯次调整,并加大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的倾斜力度。

  普调调整

  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特殊群体有倾斜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高龄退休人员

  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艰苦边远地区人员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军转干部不低于平均水平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乡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次调整办法执行。


出处:盘锦市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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