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辽河油田消防队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现将该地块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征收范围:林丰路以东、兴油街以南、兴隆台街以北、辽河油田消防支队以西区域。
三、征收主体: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兴隆台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兴隆台区拆迁管理办公室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辽河油田消防队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收实施程序:
1、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征收通知,宣传、解释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2、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部门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3、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被征收人协商征收的有关事项,签订征收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兴隆台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4、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5、对拒不搬迁的被征收人,由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如对本公告上述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的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出处:盘锦市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网址:http://www.2222110.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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